案值69.23亿?!或为史上最严峻的水客走私情势,疫情之下珠海拱北口岸出...
〖壹〗 、拱北海关侦破水客走私刑事案件110起 ,案值达623亿元。以下为详细情况:拱北口岸基本情况广东珠海与澳门陆路相连,珠海拱北口岸是重要的出入境通道 。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每天有近30万人通过该口岸往返于珠澳之间 ,进出境人数占全国的80%。

官方已明确疫情为“不可抗力 ”,企业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官方明确疫情为“不可抗力”后,企业合同履行问题可通过主张免责、适用公平原则、履行通知与证明义务 、援用情势变更规则及完善合同条款等方式处理。具体如下: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与合同免责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
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Fourteen〗、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综合判断: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 、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
若允许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的影响程度,选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 ,应选取延迟履行;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取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 ”与“情势变更”问题
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问题2020年3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其中第四条专门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但存在微妙区别,以下将详细阐述。
传统区分的问题:若严格限定情势变更由“非不可抗力”引起 ,会导致某些情况下两者均无法适用。例如,地震未导致房屋倒塌但取消游行,此时既不符合不可抗力(合同仍可履行) ,也不符合情势变更(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被排除在外),形成法律空白 。
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抗疫止损需满足因果关系、公平分担损失 、及时搜集证据并通知等条件,也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 ”原则 ,避免误解适用后果,携手合作伙伴共渡难关。 具体分析如下: 须具备因果关系 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需与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部分情形下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程度,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但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因此,仍需结合法律对不可抗力及其各种法律后果适用条件的规定,和情势变更构成要件的规定 ,判断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相应法律后果。